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成都医学院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接受成都医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成都医学院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二级学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成都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成都市学生联合会、四川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学生会的职能定位是:成都医学院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五条 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团组织开展面向同学的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主题教育活动;
(二)落实好学生会组织的组织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骨干述职评议;
(三)切实发挥好学校党政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学生会职能等方面组织同学参加各类活动,根据不同专业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发展与提升。
(四)在团委部署下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为“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提供内容供给,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生会组织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应更注重群众性,活动参与者应尽可能覆盖各类学生群体;
(五)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六)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二级学院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促进成都医学院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友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六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成都医学院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凡取得成都医学院学籍,认可学生会章程的学生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九条 学生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根据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在学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讨论学生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参加学生会团体和学生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学生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学生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学生会帮助解决;针对会员的困难和问题,学生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会员有权要求学生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在行使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维护学校和学生会的利益和荣誉;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生会的荣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学生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五)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
权利。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修改学生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学代会其他决议应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节 常任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大会(简称“常代会”),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常代会代表全校同学对学委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常代会代表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常代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二十一条 常任代表由学生会主席团以及现任学委会中各学院1名委员组成。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常代会决议应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节 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委会委员由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组成。学生会委员因故卸免,委员由学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召开会议,进行提名推荐,经校团委批准立即增补。
第二十五条 学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及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二)学委会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学委会委员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会议;
(三)在换届选举前,学委会应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新一届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四)领导各二级学院学委会;
(五)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六)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七)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八)解释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名,设执行主席一名,聘期为1年,实行轮值制度,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省学联章程聘请校团委专职团干担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候选人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二级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各学院分别推荐至少一名综合素质高的学院学生会学生作为主席团候选人。
第三十条 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学生委员会会议、学生组织工作联席会议;
(三)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实时传达秘书长的指导意见,负责做好沟通与交流工作;
(四)完成学生会的日常事务安排,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学生会各项筹备工作和换届工作;
(六)负责学生会骨干培训、队伍建设、监督和考评;
(七)批准任免成都医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各校区学生会负责人;
(八)协调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指导帮助学生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指导帮助学生会搞好自身建设;
(三)指导帮助学生会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好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四)指导学生会组织做好主要骨干候选人的推荐和选拔工作,加强对学生会骨干的教育和培养;
(五)监管、审批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职责:
(一)全面主持学生会工作,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二)负责向省市学联、学校和成都医学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三)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主席团、各职能部门及各校区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节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品行端正、作风务实,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0人左右,均视为学生骨干。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
第三节 学生会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各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学生会下设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院学生会章程及各部门工作制度,实施主席团决议;
(二)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日常工作及有关活动;
(三)完成主席团及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相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二级学院学生会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二级学院党组织领导,接受所在二级学院团组织和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二级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代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组织,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是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受校学生委员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委员会由学院主席团成员、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代表、年级团支书、班级团支书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应参照学生会章程由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四十七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二级学院党委和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四十八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班长须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或者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四十九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及二级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财务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团体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十一条 经费的用途:
(一)学生会的会议与日常工作;
(二)开展校内外的活动;
(三)学生会内部表彰;
(四)其他经费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的经费按照权限由秘书长和执行主席负责审批,主席团中一名成员专职负责管理和监督学生会经费,并定期向秘书长进行汇报。
第五十三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会费按照相关规定由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统一管理,学生会收纳的经费管理制度参见《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经费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每学期开始和期末,成都医学院学生会负责将本学期的经费预算、使用情况定期向学生委员会做详细报告,期末将经费使用情况向全学生会内外公布。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五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采取骨干选聘制。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各部门组织公开竞聘,由校团委老师和主席团成员对各部门候选人进行考核,并把聘任方案交学生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团委备案,聘期一般为一学年。
第五十六条 学生骨干在工作期间如因工作需要或不胜任而需解聘该职,应把解聘方案提交学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五十七条 每学年末,成都医学院学生会进行工作评议。校级学生会骨干的评议由学生会秘书长主持,学生会各部门骨干参与评议。评议完毕,由主持评议的负责人向被评议部门和个人予以讲评。
第五十八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各部门、各班级的学生骨干,以及德、智、体、美各方面突出的学生骨干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颁发奖状、证书或奖品。
第五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骨干,学生会报学校团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撤职处理。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骨干,依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在一个学期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学生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在工作过程中,不听他人劝阻,无视组织纪律,一意孤行,造成严重后果;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拖沓延误工作;工作态度懈怠,对其余学生骨干造成不良影响;
(四)该学年有科目重修或综测成绩低于专业前30%;
(五)在职期间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六)违反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上述组织条例,在第一至第五条中有一次情形的主席团及时诫勉谈话,后期工作中仍未好转给予警告,两次及以上情形或直接有第六条情形的给予撤职。
第六十一条 学生骨干的奖励和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学生骨干工作评议中必须提出,并要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 以上奖惩由学生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十三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通过举办学生骨干培训班的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骨干进行集中或分散的教育和培训,可以采用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邀请优秀学生骨干或校外知名人士开展讲座。
第六十四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建立学生骨干档案管理制度。经选举被聘任为学生会工作人员以上职务者,任期满后,应填写《成都医学院学生骨干登记表》。学生骨干毕业时,交由校团委,由校团委送交至相关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并向该骨干所在校、二级学院、班级提供材料,作为毕业鉴定参考。
第六十五条 学生骨干鉴定分为两部分,即骨干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骨干自我鉴定由骨干自己对任职以来的学习、生活和骨干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组织鉴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组织鉴定由学生会分管老师负责,对主席团成员在被鉴定期内的表现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价,并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其他骨干的组织鉴定由主席团完成。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所制定的任何规章文件和决定不得与本章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章程在修订时,需由学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订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六十八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成都医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成都医学院学生会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