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共青团成都医学院委员会是成都医学院各级团组织的领导机关,接受成都医学院党委领导,上级团委指导。
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团员、各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每一位团员都必须学习和遵守本章程,各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团 员
第三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四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 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 热爱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五)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五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 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网站、新媒体平台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 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 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 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六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 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 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 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七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八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九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为成都医学院的建设发展有杰出贡献的团员,由校团委依据相关评选办法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十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本《章程》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员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十一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实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三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共青团成都医学院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要求各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及全体团员: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组织,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五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相应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了预选,产生候选人员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个人。
团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七条 有关全校性团的工作,由校团委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网络、新媒体平台,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共青团成都医学院团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共青团成都医学院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共青团成都医学院团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选举校级委员会委员。
在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委员会执行共青团成都医学院团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校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和副书记若干人,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二条 以各二级院(系)为单位设立分团委,原则上以年级为单位设立团总支,学生人数不足1000人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以教学班为单位设立团支部,每个团支部成立若干团小组;在教师中以教研室或科室为单位设立团支部。
分团委由同级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由同级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利用团课等形式,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开展团章教育以及团的优良传统教育,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
(二)要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团员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努力为团员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团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团员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三)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四)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通过谈心等工作进行细致的思想教育;
(六)主动了解学生思想,及时发掘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学生,鼓励他们申请入团。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对于提出入团申请的学生,团组织要及时谈话,提出希望与要求,将他们列为入团积极分子;
(七)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八)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九)要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并形成制度。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不得发展入团;
(十)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第五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十五条 团的各级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干部:
(一) 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 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 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团员、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 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示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做团员和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 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六) 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群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群众一道工作;
(七)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二十六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团校和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六章 团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学校的专项经费及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九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校级委员会统一规定,每季度收缴一次,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管理。
第七章 学生组织和社团
第三十条 校级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和社团联合会及其管理的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其管理规定和章程分别由学生代表大会、青协代表大会和社联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校团委备案。
学生组织、社团开展活动由校团委审批,活动需做好策划和安全预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组织、社团的设立、名称变更等事宜由校团委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共青团成都医学院委员会代表大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都医学院学生处(部)·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