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青协)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成都医学院在校青年组成的全校性社会公益团体。本协会由共青团成都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直接领导,并接受四川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指导。协会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章。
第二条 协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在校园中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会的新风。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完善而努力,为校园事业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青协的工作任务
(一)培养青年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
(二)多渠道加强我校青年学生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开展高校青年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拓宽高校青年学生的知识面。
(三)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学校公益、社区服务、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公共事务、城乡发展,以及其它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四)围绕大局,对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影响较大的事情,组织我校青年志愿者协助学校做好工作,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健康发展。
(五)代表及维护协会及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并努力提高志愿活动的质量;制定每一学年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进规划。
(六)面向全校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支由本协会直接组织管理的青年志愿者队伍。
(七)指导协调并监督各学院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通过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时长认定办法统一进行时长认定。
(八)培训学校青年志愿者队伍干部。
(九)定期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青年志愿者活动情况,积极运用新媒体做好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工作。
(十)加强与其它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公益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青协的直接管理部门为校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青代会)是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青代会闭会期间,由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委会)执行青代会赋予的职权。协助校团委全面负责协会各项事宜。
第五条 青协设主席团,下设部门、专项志愿服务团队、各学院分会。
其中部门设有办公室、项目规划部、新媒体宣传中心、对外交流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管理部共5个部门;学院分会设有临床分会、大健康与智能工程分会、检验分会、药学分会、护理分会、公卫分会、生物科学与技术分会、心理分会共8个分会;专项志愿服务团队现设有健康养老志愿服务团队、小丑医生志愿服务团队、蒙佑成长志愿服务团队、三献宣传志愿服务团队、杏林医社志愿服务团队、青沐环保志愿服务团队、青橙联盟志愿服务团队、青年礼仪志愿服务团队共8个团队。各分会成员根据各自意愿报名加入部门或专项志愿服务团队,在通过面试后正式成为其中一员。
各部门、团队和分会相互协助,共同完成协会各项工作。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在广泛征集学校师生及协会成员意见的条件下,可上报校团委申请对协会的机构设置及其部门进行调整。其中各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成立志愿服务团队,并先试行,通过主席团认定,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正式成立志愿服务团队。
第六条 青代会构成及职责
(一)青代会的构成
青代会是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以各部门、分会和团队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二)青代会职责
1.听取、审议上届青协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青协的工作方针;
2.审议青协章程及其他重要制度;
3.对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
4.选举产生新一届的青委会成员;
5.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成员;
6.行使应由青协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青委会构成及职责
(一)青委会的构成
青委会是青代会闭会期间的长设机构,委员由主席团、各部门、分会及团队的骨干或成员构成。
(二)选拔任用与管理
青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青委会进行提名,提名的候选人经青代会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
在任职期间,青委会委员若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是有损本协会声誉及严重违反青协章程的行为,经青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每届青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两年,青委会委员辞职或因故卸免,青代会闭会期间,召开青委会提名候补委员,并经青委会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后,立即增补。
(三)青委会职责
1.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2.主持选举各机构负责人,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3.监察协会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章程者作相应处理。
4.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5.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主席团构成及职责
(一) 主席团的构成
主席团成员共6名,聘期为一年,设执行主席1名。
(二)主席团选拔任用与管理
主席团成员由校团委面向全校优秀学生骨干公开选拔聘任。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在任职期间,主席团成员若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是有损本协会声誉及严重违反青协章程的行为,经青委会上报秘书长后,由青委会表决通过,免去职务。主席团成员辞职或因故卸免,新任成员由主席团推荐报校团委批准,经过青委会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后,立即增补。每届主席团成员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年。
(三)主席团职责
1.领导本协会各部门、分会及团队开展工作。
2.组织召开骨干例会、主席团会议、代表大会、表彰大会等会议。
3.向会员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青委会及所有会员的监督。
4.协助校团委开展团学工作,承办我校志愿服务活动。
5.组织开展日常志愿活动。
6.定期学习团学文件和进行高校之间交流。
7.负责协会的招新工作
8.对各部门、分会和团队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具有成都医学院学籍,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主席团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所在学院的分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缴纳相应会费后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批评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有参与评选优秀志愿者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待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在三个月之内未参加本协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是有损本协会声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青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损害学校或协会名誉以及严重违反协章程的行为,年度评选优秀志愿者时,不得参与评选。
第十六条 志愿者不能利用本协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谋取私利的活动。
第四章 干部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熟悉公益活动并乐于奉献的志愿服务干部队伍。
第十八条 干部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勇于开拓创新。
(二)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学习志愿服务工作知识。
(三)勤奋工作,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奉献。
(五)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广大青年志愿者的批评和监督。
(六)品学兼优,能较好平衡学习、生活和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干部组成
(一)骨干
1.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共6名,其中设执行主席1名。
2.部门、分会、专项志愿服务团队:负责人2-3名。
(二)工作人员
1.各部门:办公室(18-25名)、项目规划部(20-28名)、新媒体宣传中心(20-28名)、对外交流部(20-28名)、社会实践与志愿者管理部(20-28名)
2.分会、专项志愿服务团队:成员名额根据团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干部选拔与任用
(一)主席团成员选拔与任用详见第八条。
(二)各部门、分会及专项志愿服务团队骨干竞选会每年召开一次。竞选候选人为部门、团队或分会的成员。候选人名单于竞选会前上报至青委会审核,审核若无异议即召开竞选会。协会主席团代表、各部门、团队和分会在任骨干代表及成员代表与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部门负责人、团队正(副)队长和分会正(副)会长。选举结果上报至校团委及青委会审核,同时在全校公示三天,若无异议,则通过确认。部门负责人、团队正(副)队长和分会正(副)会长由校团委颁发骨干聘书。在任职期间,若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是有损本协会声誉及严重违反青协章程的行为,经青委会表决通过上报校团委,予以除名。部门负责人、团队正(副)队长和分会正(副)会长辞职或因故卸免,新任成员由所在部门、团队和分会其他成员推荐,经过现有青委会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后,立即增补。
(三)各专项志愿服务团队成员、各部门工作人员竞选会于各团队正(副)队长、部门负责人竞选会闭会后或新一届协会成员招新后进行。各团队、部门自行组织竞选会,经内部在任骨干、成员投票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上报至青委会审核,若无异议,则通过确认。各团队正(副)队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会正(副)会长在任职期间,若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是有损本协会声誉及严重违反青协章程的行为,经青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各团队、部门及学院分会骨干辞职或因故卸免,新任骨干由所在团队、部门及分会其他成员推荐,经过所在团队正(副)队长、部门负责人及学院分会正(副)会长同意后,立即增补。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逐步完善各种考核制度,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对协会干部进行考核,检验其工作情况。详见《成都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骨干日常考核制度》及其他相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表彰优秀,激励广大协会干部积极为社会服务。详见《成都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评优办法》及其他相关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关心青年志愿者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成都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条例,按时出席会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在参加有组织的志愿服务中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本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和经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或变相利用本协会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本协会将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校团委下拨经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按青年志愿者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20元/人。会费总额的20%作为办公室日常活动经费,20%作为日常活动经费返还各分会、团队,60%作为协会首先使用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首先使用会费,待会费使用完后,再向校团委申请活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将随协会的发展而不断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执行,接受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成员的监督、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成都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