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以及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为有效保障我校学生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强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引导学生活动向健康、高雅、多层次方向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活动,是指各院(系)团委、团(总)支部、校学生会及院(系)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及其所辖社团、青年志愿者协会及院(系)分会、国旗护卫队、军乐团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讲座、文体活动、外出培训参观、社会实践、就业见习、团组织生活等集体性活动。
第二章 学生活动举办条件
第三条 学生活动必须以组织的名义申请,不批准学生以个人名义组织活动。
第四条 学生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积极向上。每项学生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
第五条 学生活动原则上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正常行课时间内开展,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如确需开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生活动的审批
第六条 学生活动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国旗护卫队和军乐团等校级学生组织开展的活动及其它校级单项学生活动,由校团委审批。各院(系)内部学生活动、班级学生活动由院(系)审批。
第七条 涉及外联赞助的校级学生活动,须经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举行;涉及外联赞助的院(系)学生活动,须经分团委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八条 由校级学生组织申请开展的内部活动必须在活动举办日期前1周向校团委提交《成都医学院学生活动申请策划书》(附件1)及《成都医学院学生活动审批表》(附件2)。策划书须包含活动内容形式以及紧急疏散方案、医疗保障方案等应急预案,缺一不可。组织或承办面向全校的校级活动和校外的活动须提前2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生活动若涉及使用学校相关场地的,由院(系)或校团委审批后,向场地管理的相关部门递交场地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备案。
第十条 学生活动所需设备由主办方自备。如需使用学校的设备资源,需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活动的主办方有责任确保学校的设备资源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对非正常使用导致设备资源损毁的,使用人或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活动的审批权限:校级学生组织活动策划报校团委审批,经费预算低于人民币500元时,由校团委分管老师审批;经费预算高于500元,低于1000元时,由校团委书记审批;经费预算高于1000元时,由学生处长审批。院(系)学生活动由各分团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审批。
第四章 学生活动细则
第十二条 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的利益和声誉。涉及的各类宣传资料须经所在组织负责人审查,方可在校内发放,过程中要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须按申请的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活动内容、活动形式、规模及范围。
第十四条 活动若因故取消的,主办者应撤回活动申请;学生活动因故改变计划的,需及时上报,更改策划书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活动的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学生活动开展前,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竞技类、户外运动等活动还应充分考虑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问题,积极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海报、横幅等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张贴、悬挂;不得在校内随意摆放宣传展板,派发宣传资料。活动结束后,原则上承办方视情况在当天或者1周内撤去所有宣传资料,保持校园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活动完成后1周内,填写《成都医学院学生活动总结表》(附件3),校级活动和校级学生组织的活动上报校团委,院(系)内活动上报分团委。
第十八条 获得学校经费支持的活动,主办者(协办者)应在活动结束1周内按规定履行财务手续,并向学校报告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到账实相符,每项支出提供经过查验的正规发票。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未经批准开展的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对承办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未经批准开展的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引发法律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过批准的学生活动在组织开展过程中因为承办单位及责任人的主观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单位及责任人负相应责任,学校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学生活动从事不法行为、煽动学生闹事、宣传不健康思想及内容、操纵学生罢课游行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该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学生处(部)·团委所有。